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

规章制度2018-12-05才子老师

个人日常上、下班的;
  (十五)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
  五条已实行车改的单位和个人,凡发现上述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行为的,发现次的,进行诫勉谈话,扣发一个月的个人交通补贴;发现次,通报批评,扣发个月个人交通补贴;发现次,除扣发全个人交通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个人及单位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三章执行
  六条凡负责驾驶、管理车辆的司机和司机因休(事、病)假不在岗位时单位指定的临时司机,是单位留用执法执勤车管理使用的主要负责人。因违反公务改革用车规定需要追究责任,扣发交通补贴时,按下列规定扣发:、司机或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是受其单位领导安排的,在其应扣发的交通补贴中,司机本人与有关领导各负责一半。、司机和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需要扣发交通补贴,不属其单位领导安排的,一律由司机或临时司机承担。
  七条因违纪而扣发交通补贴的业务承办工作由市纪委党廉室与财政局负责,党廉室负责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呈报纪委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扣发决定,由财政局在违规者所在单位的交通补贴经费中扣发。
  八条为有效防止“补贴照领,公车照坐”的现象发生,实行奖励举报办法。凡举报查实,实施扣发交通补贴的,将扣发的交通补贴全额奖励给举报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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