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信息公开责任检查制度(2)

规章制度2018-12-05王新老师

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处理通知后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十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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