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条 选举大会设投票箱一只,投票完毕,有监票人当众开启票箱,清点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十一条 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因得赞成票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提出比所缺名额多名的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如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十条 选举结束后,将新一届党支部委员分工情况和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名单及得票情况书面报公司党委审批。
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