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局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