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规章制度2018-12-05王新老师

法院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的信息考评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切实提高我院信息质量,准确及时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帮助,服务审判工作,根据院《岗位目标及考核实施办法》,经研究,对我院XX制定的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作如下调整和改进。
一、信息报送要求
报送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重大紧急情况应于事发当日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
二、全工作指标及记分办法
、每位干警(指在编干警)提供信息条,以院《审判动态》或《工作简报》采用为准,各庭室原则上根据本庭室在编干警人数按人均条信息确定庭室信息总任务,个别庭室考虑信息来源渠道有限等因素适当降低要求,具体为:刑庭条,民一庭条,民二庭条,简案庭条,行政庭条,立案庭条,执行局条,监察室条,法警队条,审监庭条,政治处条,··法庭条,**法庭条,++法庭条,%法庭条,##庭条。
、工作简报和情况反映每篇按条信息计,简讯每条按条信息计。
、被市中院、省高院同时采用的信息、简讯、情况反映和工作简报,累计记分。
、被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委政法委同时采用的信息,累计记分。
、院办公室对各庭室、各干警信息采用情况分别进行统计,终作为各庭室、各人考核时信息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办法
信息工作纳入各庭室及各人的终考核。
庭室完成任务的,得基础分分,完成任务的人均数超过(少于)条的按每条分的比例加(扣)分。未完成任务的%或报送数未达到人均条的,取消庭室评先进资格。
个人完成信息任务的,得基础分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条加分。个人未完成信息任务的,取消评先进资格;庭室未完成任务的,庭室主要负责人取消个人评先进资格。
本办法自XX一月起实施。

XX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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