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条 对本院决定再审、中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由立案庭或业务庭在收到材料或裁定书(函)、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卷宗材料交评查办登记进行跟踪评查。
二十一条 评查办要观摩庭审,需在十日前通知审判长,审判长在十日内安排好庭审日期,通知评查办届时观摩。
二十二条 审判质量评查实行回避制。评查人不得评查自己承办的或参加了诉讼程序的案件,此类案件由评查办其他人员或纪检监察室评查。
二十三条 各业务庭、室、执行局建立案件审理监督制度,对本部门的案件从收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过程的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
评查办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进行通报。
二十四条 评查办对法律文书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对案件审判质量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对重点评查、庭审观摩是评查后一案一评议;对专项评查是评查后,针对专门问题进行评查通报;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是监督与通报相结合。
六章 奖励与处罚
二十五条 对案件审判质量优劣的奖励与处罚,由本院政治处、纪检监察室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十六条 案件审判质量奖罚的标准是:案件优良者元,法律文书优良者奖元。
一件案件出现一般审判质量问题,处罚不超过元。
一件案件出现重大审判质量问题,处罚不超过元。
对违法审判的责任人一件案件处罚元,并扣发审判长、法官助理津贴。
二十七条 有本实施细则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每处处罚元。
有本实施细则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每处处罚元。
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十七条一款、十八条至二十条规定,由该业务庭、室负责人承担责任,违反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该审判长承担责任,且违背一处,视为其案件有重大审判质量问题一件,处罚元,并予以通报,在通报中限定该业务庭、室、审判长继续履行的期间。
二十九条 独任审判员(执行员)审判(执行)的,由独任审判员(执行员)承受评查结果的奖罚。
合议庭审判(执行)的由审判长(执行长)承受评查结果的奖罚。
案件处理结果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出现审判质量问题,由导致决定出现审判质量问题的人员承担责任,但案件承办人掩盖、歪曲案件事实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除外。
三十条 案件笔录的质量问题由书记员承担。
三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业务庭、室或其他人如对评查出的案件质量问题以及奖罚不服的,可在通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评查办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评查办在十日内合议其申辩理由是否成立,并予以书面回复,如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回复五日内,通过评查办向审判委员会申请复议,审判委员会在十五日内作出最终复议决定。
三十二条 本院业务庭、室、案件承办人或其他人可向评查办自荐、推荐优秀案件、法律文书,也可举报不合格案件及法律文书。
三十三条 评查办经评查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认为审判员在办案中可能存在违法审判或违法执行行为需追究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室进行查处。
七章 附 则
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承办人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执行助理、法官助理以及主持执行的司法警察。
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XX 月日起执行,本院泸纳法发(XX)号文件《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意见》作废。
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