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否准确;
(二)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全面、完整;
十一条 裁判文书方面评查的事项
(一)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式样;
(二)裁判文书文字用语是否规范、准确、精炼、庄重、质朴、严谨;
(三)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是否清楚,前后是否一致;
(四)裁判文书表述的裁判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十二条 其他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 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二)案卷装订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三)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是否规范、准确、整洁;
(四)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四章 审判质量评查的标准
十三条 案件及法律文书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整体案件的优良,要与法律文书的优良相对映,即案件优良者,其法律文书应优良。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一处或一般质量问题五处以上为不合格。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二处以上不满五处的为合格。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不满处的,且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明确、具体;法律文书规范、整洁,实事叙述清楚、裁判理由、证据论证分析逻辑严谨,适用法律准确、全面,结果正确、具体、单一的为优良。
十四条 《评查规定》十一条三项所称重大审判质量问题是指:案件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或被发回重审被改判的、执行回转的、进行国家赔偿的,具体包括下列情况之一:
(一)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 庭审组织指挥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四)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民事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六)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
(七)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八)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
(九)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十)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十一)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明显不当的;
(十二)裁判结果表述不清、不全,存在歧义,不能用补正笔误的裁定予以纠正,致使无法执行的。
(十三)执行案件中错误执行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
(十四)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解除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的;
(十五)丢失卷宗或证据等材料或擅自将卷宗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
(十六)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
(十七)执行人员明知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错误,或当事人已明确提出执行依据错误,不向院长提出停止执行建议,依然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八)对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十九)刑事案件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定性错误的;
(二十)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畸轻、畸重的;
(二十一)其他重大审判质量问题。
十五条 《评查规定》十一条二项所称一般审判质量问题是指:案件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可以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包括下列情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