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国家赔偿办公室及时向赔委会提交讨论赔偿案件,工作失误、延误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赔偿办主任分。
⒊依法公开审判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审判人员自办案件依法公开审判率达不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
⒋依照案件评查办公室评查得分,得分为分的案件每件为承办人加分,合议庭成员加分、庭长加分;得分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减分;分以下的案件,每减少分,减案件承办人分,减合议庭成员分;案件合格率必须达到以上,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出现严重错案,取消承办人总分,每件减庭长分。
⒌庭长亲自办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数的,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
⒍鼓励多办案。承办并审结案件超过本庭平均数,每件加分。
⒎鼓励办案提速。一审案件在二个月内,二审案件在天内审结,每减少一天为承办人、庭长各加分。
⒏裁判文书制作符合要求,出现一般文字错误一次减承办人分,出现重大差错一次减承办人分。
⒐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根据院里的要求和安排与基层法院召开联系会,院里安排但未召开每次减庭长分。
二十八条审监庭工作目标
⒈依程序认真审理各类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限内结案率%;承办人延长审限案件不得超过自办案件总数的,超过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超过法定审限,取消承办人全总分、减审判长分,减庭长分。
⒉依法公开审判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审判人员自办案件依法公开审判率达不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
⒊再审案件当庭宣判率%,审判人员所承办案件未达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
⒋依照案件评查办公室评查得分,得分为分的案件每件为承办人加分,合议庭成员加分、庭长加分;得分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减分;分以下的案件,每减少分,减案件承办人分,减合议庭成员分;案件合格率必须达到以上,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出现严重错案,取消承办人总分,每件减庭长分。
⒌庭长亲自办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数的,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
⒍鼓励多办案。承办并审结案件超过本庭平均数,每件加分。
⒎鼓励办案提速。刑事再审案件二个月内审结,每减少一天为承办人、审判长、庭长各加分。
⒏裁判文书制作符合要求,出现一般文字错误一次减承办人分,出现重大差错一次减承办人分。
⒐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根据院里的要求和安排与基层法院召开联系会,院里安排但未召开每次减庭长分。
二十九条执行局工作目标
⒈积极探索和改进执行工作,当案件在执行期限内执结率达%。每少—个百分点减局长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局长加分。执行人员所承办案件执限内结案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分。
⒉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超标的扣押,违法执行三人财产,裁决执行违反有关规定、程序违法的每件减承办人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减承办人分;引起国家赔偿的,取消承办人总分,减局长分。
⒊拘留、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由分管院长批准,未经审批取消承办人总分,减局长分;错报的减承办人分,减局长分;错批的减批准人分。拘留、罚款、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手续不完备的,减承办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