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看待"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具有多角度、多层次的含义。到目前为止,对什么是城市管理,国内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立足现代城市的客观实际,并借鉴国际上城市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城市管理应是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互动合作,整合各种资源,实现高效协调运行和各项功能正常发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活动。
所以,城市管理的目的是维持城市高效、协调运行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城市管理的水平最终要体现在管理的效益上,即是否以最低的社会和经济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整合城市资源,实现城市高效、协调运转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
.管理对象敏感。城市管理的执法对象极大多数是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以及孤、寡、残疾等弱势群体,他们大多从事着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艰难处境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加之部分违章者自身存在的陋习,使其对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抗法。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众矢之敌,引来路人围观、起哄。令执法人员进退两难。
.司法保障不力。在具体执法中,大案要案很少,多数案件处罚数额较少,难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违章者抗法有了可乘之机。由于城市管理执法不具有人身强制权,又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在遇到现场纠纷时,极易发生围观、拥堵,执法人员往往势单力薄,孤掌难鸣,有口难辩。如遇到暴力抗法时,求助于公安,公安在不理解的情况下,视事态为一般的打架斗殴处理,从而降低了城管执法的严肃性,造成了极不好的负面影响;严重则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城市管理法规虽然较多,但仍不够健全。一是城市管理的有关条文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没有一部独立完备的城市管理法律;二是现有的法规不够完备,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城市管理法规对某些行为只有禁止性条款,没有详细的处罚规定,执法工作难于落实。如流动摊贩的管理,就缺乏具体的条文;三是立法空白或立法不配套。如摩托车出租扰乱客运市场,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既影响市容,又阻碍交通。但对其进行处罚时,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令执法工作无所适从。
.市政公用设施的不配套和城市功能的残缺,孕育着城市管理的好与坏。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入,使得城市人口逐增多。而这些人,一无雄厚的资金开设门店,二无专业技能受聘于单位从事固定的职业,他们为了生活只能凭自己微薄的经济从事最小的商品买卖生意,从而流落于街头巷尾,占道经营,用获取的薄利养家糊口,跟我们的执法队员开展“游击战”,给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我们的执法人员去管,他们首先的回答便是,“不准在街头巷尾卖,叫我们到哪里卖”,这一简单的回答,反映出一个城市功能完善与否。如果我们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有配套的各种公用设施,健全的专类市场,齐备的环卫基础设施,使那些为生计所迫的占道摊贩、乱停乱放的各类车辆“有场可进”、“有市可归”。那么,城市管理的矛盾就会少得多,从而城市的文明程度将很快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