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生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五)参加岗位业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三十条 专管户有下列情况的,调离管理员工作岗位:
(一)管理责任不落实,不具体了解管户的真实情况,管户中发生偷税额在万元以上的重大偷税行为或者少缴税款万元以上,或者虚开xxxx或者其他用于抵扣的发票,金额在万元以上的情况,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采用相同违法手段延续时间超过的(以上情况由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自行发现案源线索,并移送稽查部门查出的除外);
(二)管片中存在漏征漏管户,占其总管户的%以上的;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四)帮助企业弄虚作假偷逃税款的;
(五)未按规定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造成纳税人损失的;
(六)岗位业务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未通过的;
(七)因各种原因失去执法资格的;
(八)征管工作严
重失误或者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给国税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章 附 则
三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前的操作方法或者操作惯例与本制度不符的,适用于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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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以下”、“日内”,均含本数。
三十三条 本制度从二○○四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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