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税局税收宣传及信息工作考核办法(2)

规章制度2018-12-05才子老师

(三)在省级报刊、杂志、电视台、电台、《区局国税简讯(快讯)》、《区局国税调研》、《区局党风廉政简报》等采用的除给倍稿酬奖励外,另每篇给予元的奖励。

(四)被国家级报刊、杂志、电视台、电台、总局信息等采用的,除给予稿酬倍的奖励外,另给予每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凭稿酬汇款单或有效证件领取。

四、先进通讯单位和个人评比条件和奖励。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为先进通讯单位(办公室外)。

、各股室投稿篇,XX分局投稿篇以上。

、被市级以上刊物(包括XX国税简讯、快讯、监察动态、XX国税调研)采用篇以上的单位。

、被《XX日报》以上刊物(包括区局各类信息、调研文章)采用篇以上的单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终评为先进通讯员(办公室负责信息工作人员除外)。

、度投稿在篇以上,被县局以上单位采用篇以上的个人。

、被市局以上刊物(包括市局各类信息、简报)采用篇以上的个人。

、被《XX日报》以上刊物(含区局各类信息、简报)采用篇以上的个人。

(三)奖励:终被评为县局通讯报道、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给予元奖励,终被评为先进通讯员的给予元奖励,被市局或县委宣传部评为先进通讯的单位和个人,县局按获奖金额给予倍奖励。

四、本办法自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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