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 员工调查表二份。
c) 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 保证书一份。
. 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 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十二条 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 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 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 一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 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 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十三条 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三章 保证
十六条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十七条 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十八条 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二十条 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