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2018-12-05李一老师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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