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帐款管理办法(2)
规章制度2018-12-05王新老师
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 十四条 各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倒帐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员应负赔偿售价或损失的%)。但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而不按公司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以上所称的售价如高于底价时,以底价计算)。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发还。 十五条 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天。 十六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帐款”,法务室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十七条 法务室对“问题帐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十八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法务室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表.问题帐款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