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稽核制度(范例B)(3)

规章制度2018-12-05李一老师

户籍资料身份证、统一编号,并经主管人签章证明。 (四)信托资金付清时,应注意其收回单据及帐卡,有否盖结清或付讫戳记。 (五)各种信托资金之委托中途取本结清及满期续存等手续及计息标准(包括逾期计息)是否依照规定办理。 (六)信托单及帐卡有否编号及经复核,帐卡是否记载付息之记录,已付清之信托单有无注销,并经验印其存根联有无注销,作废存单有否连同存根联注明及妥为保管。 (七)根据信托单存根核对帐卡是否齐全相符无误。 (八)点检信托单之库存,是否与登记帐卡相符,其保管或开发情形是否合于规定。 (九)核对各项信托资金余额及转籍金额是否与帐表相符。 (十)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按日收取,并将收金卡整理完妥,拖延缴纳者,是否按规定计收利息、支票缴纳者是否填写支票行库、帐户、号码及到期日。 (十一)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经常与客户核对次数并相符。未收部分是否经常抽查并办理催收工作。 十六条 表报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表报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之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表报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十七条 检查放款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是否具备征信调查及按规定呈经核准,并依照条件办理。 (二)利率是否照规定计算并催收,并将记录登载帐卡。 (三)质押手续是否完备,质押品保存方法是否妥善,数量之折扣是否符合规定,并与帐卡记载数额相符,保险额是否足额,受益手续是否完备,如遇质押品不定或变值时,有否催赎或追加质押品,收受质押品制发收据时,有否设簿备查登记,质押品发还时,收据有无收回注销。 (四)如有逾期未还,违约息是否计收,已否催收,若有发生呆滞情事,已否作适当处理,是否已呈经核准,其处理手续是否合于规定。 (五)保证人信用是否经征信或调查,保证人死亡或损失信用时是否已催换保证。 (六)借据金额与放款帐卡金额是否相符,借据借款关系人印鉴与约定书、印鉴卡等是否相符。 (七)借贷案偿豢分款项或追加贷款时,其有关单据及帐册是否注明。 (八)营业单位所受理之信托单质押贷款余额是否每月与放款保证科对帐,帐卡之整理,保管是否妥善。 十八条 检查保证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证案件是否经征信或调查暨依规定手续及奉准办理,签章是否齐全。 (二)应收手续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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