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2)
规章制度2018-12-05李一老师
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内的;(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无故缺席会议次以上;(四)已不是业主;(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一)委员有下列权利、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二)委员有下列义务、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五章 附 则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一)有%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个的;(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