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向户口所在地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6年3月4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6年3月11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台湾省籍考生相关证明材料,并于2016年3月16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收到各设区市上报的台湾省籍考生名单后,统一协调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进行最终审核认定。
6.烈士子女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向户口所在地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民政局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6年3月4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县、市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6年3月11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退役士兵考生和烈士子女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于2016年3月16日前协调辖区内的民政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7.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并逐级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计生股、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签章。考生必须在2016年3月4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经相应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附件5,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存档备案。各高考报名站于2016年3月11日前将汇总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报当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后,于2016年3月16日前协调辖区内计生部门对考生交来的材料进行复核,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于2016年4月12日前将复核后的考生名单反馈给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如需上一级计生部门协助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