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校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组考工作安全有序。
第三十条命题、考试与评卷在省教育厅和教育考试院的指导、监督下由学校组织实施。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保密制度,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
第三十一条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的教职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加强招生考试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督,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或技能测试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高职院校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或技能测试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