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贷款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八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九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三)家庭经济困难,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贷款额度及年限
第十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额度原则上为学生当年应缴学费金额,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最终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
第十一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年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6年确定,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或支援西部建设(1+3)计划学生的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展期还贷协议确定。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五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向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9月份开学后,学校对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每年9月中下旬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未成年人须另提供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的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或完整户口簿的复印件;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五)《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