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确保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顺利进行,落实各项护理政策,市、县(自治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在整理考生档案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考试表》、《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少数民族考生考试表》、《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与父母一起来粤工作的考试表》等。被放入考生档案。
请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给县(自治县、市、区)和高中教育学校。各高中教育学校应及时向所有考生传达本通知。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原制定并发布了《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员会、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民族宗教)〔2016〕同时废除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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