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界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要求,以上四类情形是在车辆还未做相关登记业务前,可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情况。
从以上情况可以分析出,核发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等同于相关登记业务正式受理。所谓正式受理就是,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后,并打印了受理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