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官方】 (8)

官网大全2018-07-01才子老师

第四十六条指标不得转让。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或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单位或个人对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办理电动小汽车登记。

可以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手续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核工作规则。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或者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者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应当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变更至名下无车一方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第五十二条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汽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汽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四条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五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规定,已经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明的12月29日18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应当自取得公证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取得指标证明文件,并自取得指标证明文件之日起1年内完成转移登记,逾期未转移登记的,该指标证明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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