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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调节房地产税须先完善立法】
解读·完善税收政策
《决定》共涉及的十六个大方面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位列第五。对《决定》中提出“完善税收制度”的有关内容,财税专家评论说“接地气”;对《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税法专家指出这是在官方正式文件中首次如此表述。
15晚,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熊伟对《决定》中提及且公众关注的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定问题进行了解读。
“《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种课税模式是目前既符合我国现有个人收入状况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的选择,也有利于公平税负和符合量能负担原则。”杨卫华解释,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导致工薪阶层成为缴税的主体,资本所得税负轻于劳动所得税负的问题突出,税收的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
杨卫华认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是实行个人经常性所得、劳动所得定期预交、年终加总汇算多退少补、按照总收入缴税的征收模式。
《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杨卫华认为:“房地产税要真正发挥调节作用,必须先完善立法。”不仅房地产税如此,其他税种如增值税等税种也是如此。目前,在我国18个税种中,仅3个税种是通过人大立法,其他都是国务院暂行条例,这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当然,对于现在上海、重庆进行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在人大还没有收回对国务院的授权之前,还是可以继续推进的,但试点过后全国推开时,应该通过人大立法来推进,不应该长期不立法。”杨卫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