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按政策规定做好现役军人子女、残疾儿童、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条件子女的入学工作,确保辖区内每一位适龄少年“有学上”,保证入学工作顺利。具体时间安排表见附件5。
非中国国籍学生,在我县就读义务教育,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学校要严格按划片学区招生,学校不得择生,学生不得择校。任何学校不得随意接收流入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按成绩招生,不得组织入学考试和入学后分班考试,任何学校不得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三)各初中只能接待家长或学生的报名,不得接待对口小学的集体报名。各小学必须无条件为家长或学生打印和提供学籍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四)县教育局将派出由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专项督查组,采取巡查或驻校的方式,对各学校入学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随意接收择校生及乱收费等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规的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五)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各学校为所有入学新生办理学籍。县教育局将按符合入学办理程序的学籍人数为各学校划拨生均经费。为维护学籍管理制度的严肃性,要严格按计划招生,任何学校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学生建档结束后,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转学。转学相关事宜按学籍管理办法办理。
(六)规范收费政策。公办学校接受所有新生均享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等政策。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跨学期收费。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政策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外的费用。
(七)根据《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教发[2017]36号)精神,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严格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要求,实施“四证审核”政策制度。
(八)各学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和毕业工作是一项法规性严、政策性强、管理要求高的重大民生工作,关乎千家万户的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各学校要通过告家长书、张贴通告、网站等形式广泛宣传政策,引导社会舆论。大力宣传“家门口的好学校”,引导家长和学生就近入学。要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社会了解,让家长理解,让各界支持,让政府放心,努力营造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