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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大全2018-10-26王新老师

十三、问:企业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后,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答:企业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也可以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

十四、问:企业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时,如何适用《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

答:《办法》是相互协商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所涉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暂停和终止由《办法》进行规范,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根据6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根据64号公告第八条以及《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五十条的规定,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同意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正式申请报告和《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并告知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五、问:《办法》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和《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如何衔接?

答:《办法》不适用于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按照5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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