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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大全2018-10-26李天扬老师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方案)等。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年度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五条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地市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1),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文),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中央财政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将分省绩效目标连同资金指标文件一起下达地方。

各省份根据确定的中央专项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调整完善年度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对绩效目标不完善或与资金不匹配的要限时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条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2),明确评价标准和原则要求,确定专项及区域绩效目标,并组织对各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并提交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相关市(区)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经省政府审核后的评价报告分别报送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负责汇总审核各省份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分配以后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参考环境保护部提供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含)至90分的为“良好”,60(含)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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