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主体培育项目为补助市县项目,其中:对电商企业的贴息、奖补等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支持政策;对经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示范基地、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各地应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六十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具体单位或企业。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科学设定绩效评价指标,组织示范县开展绩效评价。各地商务、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管理要求,组织示范单位开展绩效评价,于每年3月底向省商务厅前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至少包含项目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情况。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每年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企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并按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示范创建项目建设成效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资格、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项目的认定条件、标准、程序等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 各示范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标准以及组织流程、监督管理等内容,突出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