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将现行主要依据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并将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
“这有利于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该负责人说。
突出环境治理责任制
针对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改革方案明确,将现行各地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较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财政部介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而设立。
“改革后,将提高企业利用资金的便捷性,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该负责人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将环境治理成本内部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确保企业负担不增
对于企业普遍关心的成本话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比如,矿业权出让收益对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企业负担机制不变;对以其他方式出让的,企业负担可能有所增加,但这有利于公平竞争,减少市场寻租空间,保护和节约资源。
据了解,为了减轻企业尤其是勘查企业的负担,矿业权出让收益还可以分期缴纳。
另外,在资源税方面,改革方案提出要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该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利于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降低企业成本。
保持央地财力格局稳定
改革方案多处涉及中央与地方收益分享比例调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保持了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具体而言,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由2︰8调整为4︰6,地方财政由此每年减收约20.4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增收。而矿业权占用费由按矿业权登记机关分级收取,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按2︰8分享,地方财政每年增收约9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减收。
此外,我国2015年以来推行资源税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适当并入资源税,并由中央与地方按5︰5分享,改革后调整为由地方独享。按2015年测算,地方财政增收约45.1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减收。以上统筹考虑,地方财政每年可增收33.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