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入口】(2)

官网大全2018-10-26李一老师

4、两人(含)以上证明人证明(需证明人本人签字按手印);

5、受伤害职工本人及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伤认定申请,对其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的,可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时,用《舟山市工伤简易程序认定决定书》(一式四份)代替《工伤认定决定书》,表格见附件,认定文号为“舟人社简工认[年份]**号”。

(四)《舟山市工伤简易程序认定决定书》加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的“工伤认定专用章”。

(五)对于已按工伤简易程序认定处理后,因伤情变化发现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00元的,可废止工伤简易程序认定决定书,按照规定程序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六)对按简易程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待遇支付,由用人单位凭《舟山市工伤简易程序认定决定书》及其他所需材料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控制按照简易程序申报的工伤待遇标准进行结报,不符合的,需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该案件重新确认后方可报销。

三、工作管理

(一)用人单位或职工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简易程序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重新认定,用人单位或职工对接到重新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不服的,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用人单位应严格把关,只对符合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进行简易程序申报。

四、其他

(一)对于不符合简易程序认定条件的工伤申报案件,一律按规定程序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二)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之后发生的工伤事故,未尽事宜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