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签订补偿协议。上述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联防共治机制等,应通过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签订具有约束力协议等方式进行明确。
三、保障措施
(一)中央财政对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给予支持。对达成补偿协议的重点流域,中央财政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将根据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协商的补偿标准、中央政府在不同流域保护和治理中承担的事权等因素确定。对率先达成补偿协议流域优先给予支持,鼓励早建机制。
(二)加强跨界断面水质水量监测。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制定跨界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方案,完善重要流域跨界断面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并确保监测信息联网共享,为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供客观权威的水质水量监测数据。
四、组织实施
(一)做好工作指导。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部门强化对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业务指导,将符合要求的跨省流域纳入试点范围,加强监督考核,及时跟踪机制建设工作,积极协调出现的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补偿机制内容,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对跨多个省份的流域,强化政策研究,加快探索适合的模式。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地方开展流域保护与治理相关规划编制、水质水量监测、流域环境保护和治理、水源涵养建设等工作。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省(区、市)政府要明确工作任务及时间表,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尽快达成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中央文件明确要求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有关省级政府,要抓紧研究论证,积极开展协商,尽早确定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绩效考核。对纳入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点跨省流域,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引入第三方的方式,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其结果作为中央资金奖励的重要依据。省级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绩效评估,由各省(区、市)政府自行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