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改进保险服务
(一)启动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在现有《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和《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发展水平、服务能力状况以及人民群众对保险服务的需求,逐步建立完善覆盖产、寿险和中介业务的服务标准。
(二)扎实开展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在总结首次服务评价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指标,特别是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评价指标,调整优化指标权重,加强参评保险公司报送数据的监督检查,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情况,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质量监测。依照《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完善配套方案和措施,持续开展保险小额理赔服务质量监测工作,每半年发布小额理赔服务指标监测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深度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在对保险机构电网销业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延伸至投诉集中、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银行、邮储等兼业代理机构和第三方平台重点检查,规范新兴渠道的保险销售业务。根据过去两年的检查情况,抽取个别公司开展“回头看”检查,落实监管措施。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查深、查透、查实,消除风险隐患,将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强化责任落实追究,不仅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重处,同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
三、提升保险纠纷化解能力
(五)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结合投诉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以来的使用情况,规范投诉处理的接收受理、甄别转办、办结审结等环节。统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的投诉处理流程,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和规范性。
(六)加强投诉处理考评。进一步强化公司投诉处理主体责任,督促公司规范投诉处理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增强处理时效,提高投诉案件一次性解决能力和水平,减少重复投诉案件产生,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的合法诉求。加大对公司投诉事项办理回复报告的审查力度,核实整改情况,推动公司切实执行溯源整改要求。对投诉案件较多,处理不到位的公司,采取提示风险、个别谈话、集体约谈等方式,督促有效降低消费投诉数量。
(七)强化投诉数据分析。加强对投诉处理数据分析,定期形成投诉分析报告,发现投诉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市场主体,发挥投诉数据预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