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批准后确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开设收入专户、财政专户、支出专户。
第十八条市、县区两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参保补贴等各项补贴资金,年初按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和领取待遇人数预拨当年并清算上年各项补贴。
第十九条县 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每年负责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参保 居民在享受待遇条件变更或不具备参保条件时,应及时向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对参保居民或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待遇的,依法追回其全部非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第九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二十一条参 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 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市区内户籍迁移的,社保关系不转移,由原参保地管理。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在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切实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政府网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普遍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持卡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