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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并将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规范格式的申请表。已设立政府网站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网络申请服务。
第五条行政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传真件等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