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基于前述原因,本次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删除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截至2012年底,原“四大”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完成本土化转制工作。鉴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删除相关规定是必要的、适当的。
二是取消了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吸引外资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希望来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一方面为境外客户来华投资提供会计、税务等咨询服务,另一方面也为国内有关单位了解外商资信、国际税务等提供咨询服务。1996年1月,财政部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健全了我部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的法制化管理,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中外经贸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考虑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只是提供一般的咨询服务,是具有“联络处”、“办事处”性质的普通机构,加之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日益紧密和多元,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申请日渐减少。在新一届政府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财政部主动提出取消这一审批事项。本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就是在法律上予以确认。今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确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或者已设立的驻华代表机构需要延期的,只需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履行财政审批程序。需要强调的是,财政部门将密切关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如发现其违规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将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三是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权下放到省级财政部门。长期以来,除极少数特殊审批事项(含涉外审批项目)由财政部直接审批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一直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今后,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和国务院作出决定确需保留且由财政部直接审批的事项外,会计师事务所(含其分所)的设立审批等全部下放至省级财政部门。本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也是在法律形式上对这一改革举措予以确认。
问题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本次《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内容较少,并对抓紧全面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寄予较高期望,请问您如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