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演讲及评审等劳务费。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安排午休房的,午休房费用控制在住宿费的50%以内。市财政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物价变动情况,不定期对会议费综合定额进行调整。
按第十一条规定不安排住宿的,会议费按扣除住宿费标准后的定额安排。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
一类会议330200230760
二类会议280170200650
三类会议230150170550
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演讲及评审等劳务费。
第十四条 会议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副厅级以上(含)人员可住套间,处级干部安排单人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一间标准间;会议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
第十五条会议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召开会议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市直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或无相应审批核准的临时性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会议费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以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