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销户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资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销户手续。
(二)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规模。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具体规模分类确定,建筑工程为工程总造价的15%,其中建设工期超过1年、且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为年度计划应付工程款的20%;交通、水利等工程为年度计划应付工程款的12%;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安排,也可按年度施工投资计划的10%确定;在建项目的工资准备金,视未拨付工程款和剩余工期确定。
(三)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支付管理。
1.备案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建设单位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同意施工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提交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
2.预警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农民工工资、影响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开户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作出书面预警。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接到书面预警后,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专用账户,确保专用账户每月金额不低于总工程款的3%;但至整个工程竣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最高不应超过总工程款的30%。人社部门接到书面预警后,应对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
(四)职责分工及问责管理。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对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的合规性及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户银行负责做好对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得借此搭售任何产品。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经信、电力、通信、铁路和烟草等建设工程主管单位或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支付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建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准入退出机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建立专用账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备,以及建设单位不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存入专用账户的,国资、纪检监察、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经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职,依法依规对相关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