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对应的各职能归属部门是相应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源发起部门,负责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级别进行把关审核。
第八条 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属于文件类的,随公文流程,由信息制作部门自办文始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市局公开办(含保密部门)负责审核,分管局领导或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非文件类政府信息由信息制作(或获取)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或市局公开办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局内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或初审,其它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相关部门对同一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含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存在不同意见的,由市局公开办汇总各方意见并提交局领导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其他行政机关向我局征求意见,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函复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流程和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向其他行政机关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请上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对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而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有不同意见的,要报请上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我局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违反本办法的,按规定予以绩效扣分和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