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我市入学,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亲(母亲)为本市户籍的,由其父亲(母亲)户籍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市入学,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应满足以下条件:
父亲(母亲)应在厦务工、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满1年(含1年)以上,其中,申请在思明区、湖里区入学的,其父亲(母亲)在厦务工、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满2年。
作为过渡(2016年-2017年),2016年申请就学的适龄儿童父亲(母亲)应在厦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具体年限不做要求;2017年申请就学适龄儿童父亲(母亲)应在厦务工、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1年。
十、本市适龄儿童入学工作有什么安排?
(一)7月1日至7月25日,符合政策性照顾入学的人才子女、军人子女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审核材料;
(二)7月23日前,向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各小学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三)7月31日、8月1日,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根据《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符合政策规定的港、澳、台、华侨、外籍适龄儿童,以及享受政策性照顾的人才子女、军人子女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家长或监护人的带领下,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
符合片区招生对象的,由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不符合片区招生对象的,由学校汇总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四)8月2日前,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不符合片区招生对象到公办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十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报名时须提供什么材料?
1.填写《香港和澳门学生就读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家长直接向学校申请;
2.适龄儿童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在厦购置房产的还应提供房产证明;
4.父亲(母亲)身份证明(如《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