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法治环境明显优化。地税机关内部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工作顺畅,地税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协作机制运行良好,与地方党政机关之间配合到位,社会协税护税体系不断健全。社会公众税收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税法遵从度得到普遍提升,税收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职能
1.依法界定职能职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现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部门职权法定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持续完善地税稽查管理新体制,进一步理顺系统内各征管单位之间、征收与稽查之间的征管权责划分,增强部门内部合力。(责任单位: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局)
2.依法组织税收收入。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对严重的“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等违法组织收入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构建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深入开展税收收入质量检查,使组织收入工作由单一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向总量与质量并重转变。依法制定和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责任单位:收入规划核算处、政策法规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接收、下放、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审批行为。统筹推行集中审批、并联审批、限时审批、公开审批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严禁以事前核准性备案等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坚决防止和纠正“上取消下不取消”以及“明取消暗不取消”等行为;坚持放管结合,强化后续管理。(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4.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建立地税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权力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范围、工作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
5.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进一步巩固“三证合一”、“六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落实好“两证整合”工作。(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6.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加快建设服务型地税机关的要求,围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构建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