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落实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在落实已有支持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办医、中医药发展等支持政策基础上,综合施用政策杠杆,引导社会资本、境外资本参与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纳入养老服务范围,对中医医院举办和托管的养老机构与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一视同仁,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具有资质的养老机构、基层老年协会承接适宜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并做好与养老规划的衔接。税务部门要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加大用地支持政策落实力度,依法盘活城乡建设用地存量,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养老项目予以优先安排。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企业的融资筹资支持力度。
(十一)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试点示范。鼓励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遴选部分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试点,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探索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有效形式。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跟踪各地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将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作为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拉动投资、扩大消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完善指导监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等部门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服务指导,及时掌握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业态的新情况新趋势,着力完善相关政策与配套措施,注重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努力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推动中医药在增进健康、发展经济、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