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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获取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的,视同房产出租。
第三条 房产出租、转租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或转租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
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收征收采用按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第五条纳税人应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申请开具发票,并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章 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应在首次发生应税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后3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契证、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填报《个人房产出租情况登记表》(附件1),办理个人出租房产税源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