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本规程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新人社发〔2010〕159号)同时废止。
官网大全2018-09-13李一老师
第十一条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本规程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新人社发〔2010〕159号)同时废止。
关于宁波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