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统筹地经办机构对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期进行梳理,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妥善解决。如需要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并书面报告自治区社保局。
五、自治区已建立疆内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平台,各统筹地经办机构应通过转移平台办理医疗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转移等相关业务;跨省转移时,应遵循国家统一的接口规范,使用与全国异地转移系统互联互通的业务管理系统办理。
2016年11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是各经办机构必须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所附表格)。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