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清算的申请主体
当出现清算事由时,公司应自行组织清算,如公司不组织清算则发生法院强制公司清算。法院强制公司清算依申请启动,有权申请法院强制公司清算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仅仅规定债权人申请公司清算的权利,而对于其他主体包括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提出清算申请没有规定。针对这个局限,《公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司法解释将“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作为公司股东提出清算申请的前提条件,既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同时也平衡了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三方的利益。
关于公司职工能否申请法院强制公司清算的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清算关系着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当公司无力支付职工工资时,公司清算则可以优先满足职工的工资要求,因此,应法律应赋予职工申请法院强制公司清算的权利。本案中,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下,将原告职工认定为公司的债权人,受理并支持其公司清算申请,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正义,发挥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作为北京康裕隆技贸中心的主办单位,在北京康裕隆技贸中心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有负责清算的义务。原告系北京康裕隆技贸中心的债权人,其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北京康裕隆技贸中心进行清算,六十日内清算完毕。
【相关法规】
1、《民法通则》
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