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内,因身体原因(或三个月内)不能履行其职务,并由他人接替其岗位的;
5、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6、第十四条制度,被总经理办公会议解职的;
7、其它被解职的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
2、受总经理委托,对下属人员进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动人员的岗位工作;
4、有权选择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维护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4、协助上一级领导的工作;
5、不得假公济私和有损害公司的行为。
第六章管理人员的奖罚
第二十五条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公司除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其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应发工资计算)作为奖金。
第二十六条连续三年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除给予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奖励外,按同岗位上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在留岗查看期间,按同岗位下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或已在同岗位标准一的,按标准一的85%发放)。
第二十八条被解聘的管理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待遇发放。
第二十九条对犯有下列行为者,可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解聘:
1、不执行公司决定的;
2、不履行自己岗位职责、或不履行义务的;
3、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则的;
4、工作中搞不好团结,经常制造矛盾,在职工中影象很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5、不服从公司管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