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形成幼儿园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二是坚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保教质量,尊重儿童发展规律,坚决防止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四是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各区县政府要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管理办法,加强指导,监督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五是强化幼儿园安全防范,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制定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督导检查。市政府将在统筹制定全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基础上,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对区县、乡镇(街道)工作考核内容,对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区县给予表彰奖励。通过重点项目投入等方式,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制定贫困儿童及特殊儿童的资助政策,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区县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调整学前教育机构规划布局、公办幼儿园的建设、教师和设施设备的配备、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及学前教育经费的筹措,建立经费奖励扶持政策,确保辖区内3至6岁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加强对无证办园的治理。结合区域适龄人口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制定本区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分解落实年度任务,到20XX年有效缓解“入园难”。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在促进学前教育发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