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党员要虚心听取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服务承诺活动,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3、开展谈心活动。党员要经常主动找所联系群众交心谈心、交流思想。做到每2个月对所联系群众谈一次话。向他们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随时掌握所联系群众的思想状况、家庭生活状况,及时帮忙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4、各级党组织每年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关于“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的落实状况,并对“党员联系群众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5、应将党员联系群众“一帮一、一对一”结对状况逐级上报。上级党组织定期检查党员联系群众工作落实状况。
组织生活制度
1、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务必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理解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理解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2、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党组)单独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
3、党员因外出学习、进修,半年之内可持党员证明信在所在单位参加组织生活,临时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回单位后补课,并向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工作状况。
4、党员因长期患病不能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的,党组织可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组织生活的资料,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患精神病的党员,患病期间,可暂停他们的组织生活,保留其党籍。
5、根据离、退休党员年老体弱的特点,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要适当,持续每月一次支部(小组)会。
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间仍要参加组织生活(但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未经党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支部透过接收为预备党员,在党委批准入党后,才能参加组织生活。
7、党员无故二至三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除提出批评、帮忙外,本人务必在支部会上作深刻检查;四到五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除本人检查外,要根据状况给予必须的党纪处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应决定予以除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中心组学习制度
1、党组(党委)中心学习小组成员包括下列人员:机关党组(党委)成员和机关支部书记,根据需要还可吸收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组长由党组(党委)书记担任,党组(党委)中心组实行组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