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委应将执行本规则状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应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县委报告执行本规则的状况。
(二)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状况,应在本乡镇定期通报,自觉理解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党委成员有权提出批评。凡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和处理。
(一)不按规则进行群众议事和会议表决构成决策的,须立即纠正。
(二)不按本规则进行群众议事和会议表决构成决策,又未自行纠正的,要责令其重新议事、决策,并对主要职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转请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乡镇直各部门、各村党组织议事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条本规则所涉及的资料,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乡镇直各部门、各村党组织应根据本规则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规则系参照县委及县直单位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制订,由中共崇阳县委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层党建工作制度(二):
基层党建工作制度汇编
一、民主集中制(党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二、党建工作职责制
三、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四、组织生活制度
五、中心组学习制度
六,发展党员制度
七、党员教育培训制度
八、民王评议党员制度
九、党内关怀帮扶制度
十、党员挂脾上岗制度
十一、党务公开制度
十二、党员千部述职述廉制度
十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十四、诫勉谈话制度
十五、党组(党委)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建设状况的考核评价制度和党员干部业绩考评制度
十六、“三会一课”制度
民主集中制(党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1、决定重大问题,在进行群众研究决策前,要先将相关状况在内部进行通报。使班子成员有充分的思考时问,相互协商、交换意见,避免准备不充分、仓促议事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