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建议明确办理毒品案件证据规则

工作报告2018-06-16三水老师

两会建议明确办理毒品案件证据规则

“近年来,毒品案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更加隐蔽,客观上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13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高院院长张学群在云南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提出:建议“两高”联合公安部门尽快制定办理毒品案件证据规则,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法律准绳。

云南省有4000多公里的边境线,从边境线向南几十公里就是世界最大的毒品源头“金三角”。由于强大的利益驱使,云南毒品犯罪居高不下,每年查获的毒品数量占全国查获总量的七八成。

“但在毒品案件的审查办理中,特别是证据的搜集、审查和认证上,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张学群说,云南省高院承担最高法院2014年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办疑难问题的重大课题,通过对毒品案件的证据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发现,鉴于毒品犯罪有其自身特点,不少证据的搜集、审查、认证工作存有瑕疵,没法体现司法公开性,这或多或少影响案件的审办质量和司法公正。

同时,有专业人士指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若毒品查扣程序不够严谨,侦查机关对抓获现场物证的固定有所缺失,还会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而无证据反驳的情况。

鉴于此,张学群建议,“两高”联合公安部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毒品案件的证据规则,规范证据搜集、审查、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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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共分为三个部分,明确收集哪些证据,即毒品犯罪基本证据规格的收集要求;明确如何收集证据,即法定的八种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解决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等难点问题,如毒贩拒不认罪或是找各种借口为自己“洗白”。

按规定,审查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行为对象是毒品时,应审查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和环境等证据材料,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及掌握相关知识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断。参与侦破毒品案件的侦查人员对执行职务目击的犯罪情况也可作证。

“即便是‘零口供’,审判人员还可会同检察、侦查人员庭外核实侦查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措施秘密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并确认的,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作为证据使用。”白春子说。

规则还细化了刑诉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违法取得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种类。对证人翻证、被告人翻供情况,明确重点审查内容。在向某等15人贩卖、制造毒品案中,主犯向某上诉称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安徽高院按照规则要求,建议检察机关调取入监记录、同监室人员证言以及体检表等,最终证实向某入所身体状况良好,所述并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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