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1个月起计发。
(四)1993年9月30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警察警衔相关阅读推荐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
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延伸阅读:警衔与军衔的换算 公安部长总警监上将
公安部副部长、省(直辖市)公安厅长(兼任常委)副总警监中将、少将;
省(直辖市)公安厅长(不兼任常委)1级至2级警监少将、大校;
省(直辖市)公安厅副厅长2级至3级警监大校、上校;
地级市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3级警监至一级警督上校、中校;
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
县(区)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中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