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警察警衔工资最新消息(3)

工资改革2018-06-08王华老师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1个月起计发。

(四)1993年9月30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警察警衔相关阅读推荐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

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延伸阅读:警衔与军衔的换算  公安部长总警监上将

公安部副部长、省(直辖市)公安厅长(兼任常委)副总警监中将、少将;

省(直辖市)公安厅长(不兼任常委)1级至2级警监少将、大校;

省(直辖市)公安厅副厅长2级至3级警监大校、上校;

地级市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3级警监至一级警督上校、中校;

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

县(区)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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